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聰敏會計師即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經鈞院選任為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希浦公司)之清算人,嗣經其向本院聲請解任,本院以103年度司字第166號准許之,並請改派清算人李俊欣會計師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解任意旨,有本院102年度司字第132號、103年度司字第166號裁定附卷為憑,堪信真實。惟其聲請另行選派清算人李俊欣會計師云云,業經本院電詢李俊欣會計師,其以有利害關係,有迴避之必要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且聲請人迄未提出其他可供選派之名單到院。從而,聲請人所請,難以准許,依法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