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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 鄧巧星(原名:鄧盈忻)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相 對 人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耕州會計師派任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3 年度司字第187 號裁定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聲請人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聲請,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87號裁定,選任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而請求解任林耕州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