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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93號聲 請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代 理 人 李璧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綱企業有限公司、賴圳卿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

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