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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徐維貞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