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8號原 告 杏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惠原 告 勝吉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被 告 李瑞彬(原名:李泓震)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