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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陳攀舟被 上訴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