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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訴訟代理人 衛育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壹萬伍仟肆佰陸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叁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日期: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