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訴字第249號原 告 童翔霖被 告 四知堂商行即陳超文
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夏媁萍律師
胡原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洪殷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第 1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四知堂公司),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揆諸前開規定,其應承擔其組織變更前公司之債務,是原告訴請被告公司給付薪資等,於法有據,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為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至4項原為:「被告四知堂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 5,5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被告四知堂商行即陳超文(下稱被告四知堂商行)應返還原告代墊費用2萬1,1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被告四知堂公司應返還原告代墊費用 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被告四知堂公司應返還原告借款 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4頁至第5頁)。嗣經原告於本院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四知堂公司應給付原告85萬 7,6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被告四知堂商行應返還原告代墊費用2萬1,1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90頁)。核原告上開所為,僅屬聲明之擴張,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自102年7月24日起受雇於被告四知堂商行,擔任廚師職務,兩造約定每月薪資為5萬5,000元,月休 6日,嗣於103年5月依被告四知堂商行指示,轉至被告四知堂公司擔任廚師,並約定自103年10月起,每月薪資調整為7萬元,並於次月 5日給付,除102年9、11月份薪資係以匯款方式給付外,其餘月份均以現金發放。伊於受僱被告期間,竭盡心力認真工作,除擔任廚師、協助訓練所有新進廚師,每日均超時工作外,復長期配合於假日上班,以協助餐廳正常運作,嗣於103年6月間,被告四知堂公司之負責人陳超文以公司名義與美國紐約Ms. Luguang及Jonathan Ho(下稱美方投資人)協議合作於美國紐約成立餐廳,並由被告四知堂公司指派伊前往美國紐約協助訓練員工,但因被告四知堂公司承諾於出差期間給付之薪資過低,伊遂拒絕前往,直至同年10月間,被告四知堂公司同意於伊赴美期間繼續給付臺灣地區之薪資後,伊方於同年12月 2日與訴外人即被告四知堂公司甜點師傅林欣儀同赴美國出差 1.5個月,於104年1月22日完成階段性任務後,又依陳超文指示直接前往中國廣州出差,並於同年月27日返臺。詎料,被告四知堂公司竟拒絕給付伊前往美國出差期間之薪資,並以伊自104年1月5日起連續曠職3日為由,片面終止僱傭關係,伊除於同年月29日以存證信函駁斥被告四知堂公司外,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因兩造歧見過大而未能成立,伊自得以被告四知堂公司積欠薪資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 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四知堂公司給付積欠之加班費58萬2,633元(包含如附表1所示102年8月至104年1月之平日加班費37萬2,363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假日加班費21萬 0,270元)、積欠薪資11萬元(包含103年9月份1萬元、103年12月份3萬元及104年1月份7萬元)、資遣費4萬7,678元(計算式:63,570元【月平均薪資】1.5個基數2=47,678元)、預告期間工資4萬2,380元(計算式: 2,119元【日平均薪資】20日=42,380元)、所代墊之出差交通費差額 5,000元、103年10月間借款7萬元,總計85萬 7,691元。另請求被告四知堂商行給付伊於103年間代墊之廠商貨款2萬 1,148元。
為此爰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6條第1、3 項、第2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第474條規定請求。並聲明:㈠被告四知堂公司應給付原告85萬 7,6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四知堂商行即陳超文應給付原告2萬1,1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公司於103年9至10月間與美方投資人締結投資契約(下稱系爭投資契約),雙方約定共同於美國紐約地區投資設立餐廳,由伊公司提供廚師及相關創意團隊赴美協助人員訓練,伊公司於派遣原告前往協助之際,曾明確告知依系爭投資契約,原告在美期間之薪資及住宿等費用,完全由美方投資人按月支付原告薪資美金 2,500元,原告於伊公司之職務則以留職停薪方式直至原告返國為止,並無原告所稱積欠出差期間薪資之問題。況且,原告赴美認識美方投資人及其他餐飲界人士後,竟利用伊公司商業機密,與美方投資人合作,擔任美國紐約 Carma緣味餐廳之主廚,並慫恿訴外人即伊公司前員工楊岳璁曠職前往美國擔任點心主廚,伊公司不得已,乃以口頭命原告於 104年1月5日銷假上班,詎料原告不但拒不返國,更於104年1月間私下飛往中國廣州,與伊公司另一合作對象,即訴外人臺灣香茲道餐飲公司(下稱香茲道公司)洽詢合作機會,並告知美國紐約 Carma緣味餐廳係由其負責云云,凡此均屬利用任職伊公司所獲取之專業知識與機會從事競業行為,對伊公司商譽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伊公司自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無給付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之義務,且原告於104年1月間既未返國上班,伊公司即無給付該月份工資之義務甚明,另伊公司已於 103年10月6日給付原告103年9月份薪資,而原告所提出之103年12月份 4萬元薪資簽收單,實為原告向伊公司之借款,並非薪資給付之證明,又伊公司否認原告所稱代墊之出差期間交通費用與 103年間廠商貨款,原告均未證明此部分金額應由伊公司負清償責任,伊公司自無給付義務。再者原告所主張之工時延長情形並非出於伊公司之要求,依伊公司營業時間、平日顧客數量及原告工作內容觀之,原告均無延長工時之必要,實為原告自行逗留,伊公司自無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況且如有經伊公司核可加班情形,伊公司均依內部規定給予補休或加班費,此為原告任職期間所明知且未曾異議,原告自不得再請求加班費。退步言之,兩造間締約時已約明每日工作時間9.5至10小時、每月薪資固定為5萬 5,000元(嗣調整為 7萬元),此一約定已包含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且高於按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加計所有延時加班費之總額,原告自不得再任何請求。末就借款部分,原告迄今未提出具可信性之證據證明,伊公司予以否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偕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之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㈠第 196頁):
㈠被告四知堂商行於98年 1月23日由陳超文獨資設立,陳超文
嗣於103年1月27日設立登記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又於 104年4月22日變更登記為被告四知堂公司。
㈡原告於102年7月24日起受僱於被告四知堂商行擔任廚師,於
103年5月間受被告四知堂商行指示至被告四知堂公司繼續擔任廚師,兩造約定每月薪資5萬5,000元、月休6日,自10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 7萬元,並於次月5日發放,除102年9月、11月份之薪資係以轉帳匯款給付薪資外,其餘各月份均以現金方式給付薪資。
㈢被告四知堂公司與美方投資人於103年6月27日簽訂系爭投資
契約,約定由被告四知堂公司指派原告前往美國紐約協助訓練廚師,原告嗣於103年12月2日與林欣儀共同赴美,協助被告四知堂公司履行系爭投資契約。
㈣原告於104年1月22日由美國紐約直飛廣州,於同年月27日返台。
㈤被告四知堂公司於104年1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以原告違反
勞基法第12條第 1項第4、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原告則於同年月29日以存證信函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短少給付薪資、加班費及未償還借款7萬元、代墊貨款3萬元。
㈥被告四知堂公司於104年1月20日交付 4萬元與原告助理羅价文。
㈦兩造於104年2月11日、3月5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原告於會
中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應給付積欠之薪資、加班費、代墊貨款、借款、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但未協商成立。
㈧原證1至11、15至21及被證8、9之形式為真正。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自102年7月24日起先後受僱於被告四知堂商行、四知堂公司擔任廚師職務,但被告四知堂公司均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平日及假日加班工資,伊於103年12月2日依被告四知堂公司指示先後前往美國及中國廣州出差,直至104年1月27日方返臺,詎被告四知堂公司竟拒絕給付出差期間薪資,更以伊於104年1月5至8日連續曠職 3日以上為由,於同年月27日片面終止僱傭契約,為此爰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解除兩造間僱傭契約,並依勞基法、勞退條例及民法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如附表1、2所示之平日、假日加班費、借款及出差期間代墊交通費差額共計85萬 7,691元,另依民法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四知堂商行返還代墊之廠商貨款2萬1,148元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四知堂公司以原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 1項第4、6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有無理由?原告有無未依被告四知堂公司指示銷假上班,反而於104年1月22日前滯美不歸之事實?被告四知堂公司有無透過林欣儀轉知原告於104年1月24日至27日前往中國廣州出差之事實?㈡原告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未全額給付薪資、加班費,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5、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兩造間有無約定原告赴美期間,被告四知堂公司仍須給付薪資 7萬元之合意?原證10、11、被證 6之簽收單是否屬實,被告四知堂公司有無積欠原告薪資?若是,金額為何?原告於任職被告期間有無平日及假日加班之事實?若有,則加班時數為若干?㈢承上若是,則原告所得請求被告四知堂公司給付之積欠薪資、加班費金額各為若干?㈣原告請求被告四知堂商行給付代墊貨款2萬1,148元,請求被告四知堂公司返還借款 7萬元及出差交通費用差額5,000元,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被告四知堂公司以原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6款規
定終止僱傭契約,有無理由?⒈被告四知堂公司抗辯原告未依伊公司指示於 104年1月5日
銷假上班,私自與香茲道公司聯繫前往廣州探詢私人合作機會,又遊說伊公司員工楊岳璁曠職,違反競業禁止、忠實義務致生損害於伊公司之利益,其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
1 項第4、6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云云。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四知堂公司抗辯於 104年1月5日指示原告銷假上班,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四知堂公司對此有利事實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自難採信。再者,證人林欣儀證稱:伊與原告、陳超文在美國期間,有聽到原告與陳超文在討論去廣州的事情,時間點應該在 103年12月到104年1月間,陳超文的意思是美國這邊快要開幕了,要先把美國這邊做好,就是不同意陳超文去廣州,兩人因此有吵架,伊不知道他們兩人後來怎麼談的,原告後來說陳超文派他去廣州,陳超文並且在104年1月11日要伊轉告原告下週去廣州,請他人幫原告購買機票,但是要原告不要跟美方投資人說要離開美國,只說是去找朋友,後來原告就在104年1月22日去廣州,伊不清楚陳超文有無要求原告返臺等詞(見本院卷㈠第184頁反面第187頁反面),另證人楊岳璁亦證稱:伊與原告在美國紐約同住一室,原告告知陳超文要他去廣州做教導,所以原告就先走了(見本院卷㈠第 192頁反面),另觀之兩造所不爭執之林欣儀與原告間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證人林欣儀確實告知原告關於陳超文指示被告於下週前往廣州,並請綽號「長髮」之友人代購機票,同時要求原告向美方投資人表示去找朋友,隱瞞離開美國之事實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31至134頁),顯然原告係受被告四知堂公司指示於103年12月2日前往美國出差,並於104年1月22日依被告四知堂公司負責人陳超文指示由美國前往廣州,於104年1月27日返臺,並無被告四知堂公司所稱之於104年1月5日以後無故曠職逾3日之情事,是被告四知堂公司據此抗辯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並無理由。
⒉次按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
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再查,證人林欣儀證稱:在 103年12月底,原告變得不太願意與伊及陳超文一起吃飯,但伊不知道原告與美方投資人是否有私下聯繫、吃飯,伊與陳超文討論過,還是不知道原告為了什麼事情不開心,原告與陳超文在104年1月初前後開始有摩擦、吵架與不講話,但伊不知道原因,楊岳璁後來與伊一同返臺,原告則先去廣州等詞(見本院卷㈠第 185頁),證人楊岳璁則證稱:伊並無受原告慫恿、煽動而接受美方投資人邀約,或違抗被告四知堂公司命令於 103年12月間逕自飛往美國紐約與原告合作,伊是依陳超文之指示與林欣儀一同前往美國紐約出差,早在103年6月間陳超文即就系爭投資契約之執行問題與伊、原告討論過,並就薪資等細節問題交換意見,伊因此在103年8月間就先去美國11天,進行試菜,美方投資人確認被告四知堂公司有能力進行教導後,才請原告、林欣儀去美國,後來因為伊的太太在000年00月00日生產,所以伊才遲至104年
1 月中前往紐約,但當時伊在東京轉機時,陳超文的弟弟才來電表示要伊不要去,伊告知說伊已經在東京,他們才說算了,伊那次去也沒有幾天,陳超文就說他與美方投資人不合,希望伊等趕快回來,他要馬上幫我們買機票,後來他也是請美方投資人買機票,後來伊從美國紐約回來後,陳超文就要伊離職,並且把整家店解散等詞(見本院卷㈠第189頁至第192頁反面),是楊岳璁前往美國之緣由,應與原告、林欣儀之情況相同,均係被告四知堂公司為履行系爭投資契約而指派前往美國紐約培訓、教導員工並擔任餐廳顧問,應無被告四知堂公司所稱之受原告煽動而曠職前往美國與原告合作情事,而原告係依陳超文指示前往廣州,已如前述,被告四知堂公司又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原告有違反兩造僱傭關係忠實義務之行為,被告四知堂公司抗辯得以原告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形重大為由終止僱傭關係,亦乏所據,不足憑取。
㈡原告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未全額給付薪資、加班費,依勞基
法第14條第5、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⒈原告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積欠伊103年9月份薪資1萬元、1
03年12月份薪資3萬元及104年1月份薪資7萬元云云,惟為被告四知堂公司所否認,並辯稱伊公司已告知原告依系爭投資契約,原告在美期間之薪資與住宿支出均由美方投資人負責,原告同意而赴美,自無由向伊公司請求給付赴美期間之薪資,又103年9月份薪資5萬5,000元業經原告簽收,103 年12月份薪資應由美方投資人支付,與伊公司無關,104年1月份薪資因原告未依伊公司指示返臺復職,伊公司已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無庸給付原告等語。經查:
⑴被告四知堂公司抗辯業已給付原告103年9月份薪資,業
據其提出103年10月6日薪資現金簽收單影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00頁、第251頁),原告雖否認上開簽收單之真正,並主張從未簽立過類似個別之簽收單,所有人都是簽收薪資在同 1張簽收單上云云,惟觀之上開簽收單上之原告簽名(見本院卷㈠第28頁),與原告自行提出之打卡單、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明書影本上之簽名(見本院卷㈠第22頁正、反面、第26至27頁、第30、33頁)筆勢、字跡相似,且證人即被告四知堂公司四維店前經理貝莉莎證稱:伊與原告從103年4月間起至原告赴美時止,一同於被告四知堂公司四維店工作,伊從103年5、6月間開始負責四維店員工的薪水發放,伊有看過103年10月6日、12月2日這兩張簽收單,應該是伊發這兩個月份的薪水給原告,這個簽收單的格式係從 103年7、8月間開始使用,由會計黃淑慧準備好連同現金交給伊,伊發給員工並請員工簽收,原告的薪資是四維店裡員工最高的,如果漏發或少發 1萬元就會很明顯,原告就不會簽收,也會直接反應薪資短少,在伊任職期間,沒有提供過 1張載有全體員工姓名、薪資明細之簽收單給全體員工簽收,因為這樣會讓大家知道別人的薪資,這是應該保密的事項等詞(見本院卷㈠第 255頁正、反面),另證人即被告四知堂公司前會計周妙姿證稱:原告所提出之薪資簽收單係由伊製作的,但伊不清楚是否為本人簽收,因為薪資都是貝莉莎核發等詞(見本院卷㈡第22頁反面),再依周妙姿所自承親自製作並提供予臺北市勞動局檢查用之報告內容所載(見本院卷㈡第28頁),原告已於103年10月6日、12月2日簽收同年9、11月份之薪資,足認被告四知堂公司應有發放103年9月份之薪資予原告,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⑵被告四知堂公司抗辯已告知原告依系爭投資契約,原告
在美期間之薪資與住宿支出均由美方投資人負責,原告同意而赴美,自無由向伊公司請求給付赴美期間之薪資,故原告之 103年12月份薪資應由美方投資人支付,與伊公司無關等語,並提出系爭投資契約為證(見本院卷㈠第89至90頁),原告雖否認曾看過系爭投資契約,然證人林欣儀證稱:伊於美國出差期間之薪資係由美方投資人所給付,所有食宿費用也均由美方支應,陳超文並未表示同時給予臺灣部分之薪資,伊於被告四知堂公司的工作於赴美出差期間就算是留職停薪,在赴美之前,伊、陳超文及原告曾經一起討論去美國的細節,陳超文有表示由美方投資人支付美金薪資,但沒有說臺灣部分薪資會照給,伊有領到美方給的薪資,也有與原告討論過美方薪資何時發,如何跟美方投資人要求準時發薪,伊與原告都是一起去向美方投資人要薪水,有在美國聽到原告要求陳超文在臺灣薪水也要付,意思就是要領雙倍薪水,但是伊覺得不合理,伊不清楚後來陳超文有無允諾要給原告雙倍薪水等詞(見本院卷㈠第 182頁反面至第 184頁),另證人楊岳璁證稱:103年6月間,陳超文曾就指派伊與原告前往美國紐約提供技術指導乙事,與伊及原告討論過,一開始有說美國部分薪資由美方投資人負責,臺灣部分原有薪資則由被告四知堂公司負責,後來陳超文又跟伊說臺灣薪資就不發給伊等,所以後來也沒有再跟陳超文談這個細節,伊也沒有參與原告與陳超文討論薪資的過程等詞(見本院卷㈠第 189頁正、反面),又證人貝莉莎證稱:伊負責發放被告四知堂公司四維店員工的薪資,原告與林欣儀在 103年12月間赴美後,伊就沒有發放他們兩人的薪資,因為陳超文有告知他們兩人的薪資會由美方發放,臺灣薪水就不會發放等詞(見本院卷㈠第 255頁反面),是衡諸情理,由上述證人證詞交互觀之,原告與林欣儀、楊岳璁在美期間之工作內容既大致相同,均負責餐廳員工之訓練與教導,陳超文與原告、林欣儀、楊岳璁所議定之在美期間薪資條件亦應相同,亦即原告與林欣儀、楊岳璁赴美期間之薪資、食宿及各項費用均由美方投資人支付,原告同時間於被告四知堂公司之薪資則暫停發放,準此,原告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尚積欠伊103年12月份薪資3萬元云云,自屬無據,要難憑取。
⑶被告四知堂公司抗辯因原告未依伊公司指示返臺復職,
伊公司已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無庸給付原告104年1月份薪資等語。惟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條、第235條及第 23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依被告四知堂公司負責人陳超文指示於104年1月22日由美國紐約直接前往廣州出差,兩造間約定原告於美國出差期間之薪資係由美方投資支付,原告於被告四知堂公司之工作與薪資則於同時留職停薪,被告四知堂公司雖主張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 1項第4、6款規定於104年1月27日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但經本院審理後認均無理由,詳如前述,是被告四知堂公司不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此舉雖已足徵被告四知堂公司為預示拒絕受領原告勞務之表示,但原告主觀上仍須無任意去職之意,客觀上亦繼續向被告四知堂公司表達提供勞務之意願,經被告四知堂公司拒絕受領後,被告四知堂公司如未對原告表示受領勞務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方可認被告四知堂公司已經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
7 條規定仍應給付工資與原告,但原告自陳其於104年1月27日之後即無繼續為被告四知堂公司服勞務之意思(見本院卷㈠第70頁反面),則原告既未於104年1月27日之後向被告四知堂公司提出勞務並請求受領,被告四知堂公司自無庸給付報酬。而參之兩造均不爭執原告係於104年1月22日由美國紐約直飛廣州,於同年月27日返臺(見本院卷㈠第 196頁),則被告四知堂公司尚應給付原告104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7日之薪資共計1萬6,667元(計算式:70,000元30日5日= 1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經被告四知堂公司主張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關於抵銷之規定,以原告向其借款 4萬元之債權抵銷,準此,被告四知堂公司即未積欠原告104年1月份薪資,原告主張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僱傭關係,即無理由。至原告雖對被告四知堂公司於104年1月20日交付 4萬元予其助理乙事不爭執,但主張此非借款,而係104年1月份薪資之一部云云,惟原告於受被告四知堂公司指示離美前之薪資應由美方投資人支付,已如前述,且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赴美期間臺灣地區薪資照常發放之協議為真,此一金額何以為 4萬元,而非原告所主張之104年1份薪資 7萬元,亦未見原告為任何釋明,則原告主張此係104年1月份薪資之部分,即難採信,況證人貝莉莎亦證稱:伊於104年3月間離職前負責發放被告四知堂公司四維店之員工薪資,被證11的簽收單並非伊所處理等詞(見本院卷㈠第 255頁),顯然此 4萬元之簽收單應非員工薪資,再觀之查證人周妙姿當庭所確認其製作予臺北市勞動局之說明內容亦記載:「…合作條約規定由美國餐廳支付全新薪資,因童師傅有家用貸款問題,四知堂公司先支付代墊 4萬元。
於美國合作最後破裂,四知堂公司無法取得童師傅美金薪資證明。…童師傅回應:…⒋表明12月開始在美國工作期間,對方美國餐廳確實有支付美金薪資酬勞。…」(見本院卷㈡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第28頁),是以被告四知堂公司於104年1月20日給付原告之 4萬元性質,應係兩造間之借款無訛,原告主張此筆 4萬元僅為部分104年1月份薪資云云,尚難採信。
⒉次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
左列標準加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又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第3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疪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但就所從事工作性質與必須密集付出勞力之生產線上勞工不同之勞工,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並落實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2條第4項但書之規定,上開勞工,如已同意休假日及平時之工作時間逾 8小時,所約定之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按基本工資計算之延時工資、假日工資之總額時,並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者,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即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日及逾時之加班工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293號、85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原告復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尚積欠伊如附表1、2所示之
平日、假日加班費共計58萬 2,633元云云,並提出考勤表影本、即時通訊列印畫面(見本院卷㈠第22頁正、反面、第 130頁)及爰引證人即被告四知堂公司前員工蔡東軒之證詞為證,惟證人蔡東軒雖證稱:伊係103年8、
9 月間到職,依伊於被告四知堂公司四維店工作的經驗,中餐廚師之上班時間係早上10時至下午10時,空班是下午 2時至下午4時30分,正式營業時間是5點,晚上10點後有另外請1位宵夜師傅,是在103年11、12月間請的,做不完的事情就利用空班時間做,伊會等宵夜師傅來,如果宵夜師傅準時到,就可以10點下班,剛開始沒有請宵夜師傅時,原告會留下來做宵夜師傅的事情,每天都有宵夜場,假日宵夜師傅休息才沒有宵夜場等詞(見本院卷㈠第193頁反面至第194頁反面),然觀之證人蔡東軒個人之出勤表所載,蔡東軒於103年8月至104年1月間之下班時間,多係在晚間 9時前後,甚少超過晚間10時(見本院卷㈠第204至209頁),則其如何得知原告之下班時間為何,以及是否有於10時之後留下加班或支援宵夜場,即非無疑。另證人貝莉莎證稱:被告四知堂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10時,中間有空班,所有員工上下班均有以機器打卡,但是原告沒有,原告都是用手寫打卡的,伊不清楚原因,但是老闆不處罰他,所以伊也沒有說什麼,原告的工作狀況不好,難以溝通,其他員工會將打卡資料交給伊統計加班時數來補休,但是原告不把打卡資料交給伊報加班,直接交給會計,伊沒有聽過會計說原告要報加班費的事情,原告於任職期間都下午10時下班,有時候會晚一點,但第二天就會晚一點到,原告所屬的內場比較準時,出完菜就下班,伊負責的外場因為要配合客人用餐完畢,所以會晚一點下班,如果原告在晚上10時之後有留下來,他通常在外場的小沙發區看菜單、書或寫一些東西,也不在廚房裡,但不是伊指示原告留下來的,宵夜場有 1位宵夜師傅來做,大約是 103年7、8月間開始的,原告有時會留下來與宵夜師傅聊天,宵夜場不需要原告幫忙等詞(見本院卷㈠第252至257頁),另證人周妙姿證稱:伊係會計,計算加班時數一律依店長貝莉莎計算、交付的員工考勤卡來確認員工是否有加班,貝莉莎會在考勤表上註記誰可以加班補休幾天,伊處理的部分是沒有核發加班費的,但是也有不補休折算現金的,不過也要貝莉莎同意、簽名核可,並計算與做出試算表,伊才能作帳,所以員工加班都需要經過貝莉莎同意等詞(見本院卷㈡第22頁反面至第24頁),是依上述證人貝莉莎、周妙姿所言,原告係自行保管考勤表並以手寫方式紀錄下班時間,且未按月將考勤表交予店長即貝莉莎計算加班時數,以致貝莉莎無從審核其加班內容是否實在,而原告之內場工作性質亦無需於晚間10時以後加班,縱原告有自行留下逾晚間10時,亦非被告四知堂公司所指示,且原告自行留下多為處理個人私事,與工作無涉,自難認被告有於平日加班之事實。再者,依上開證人蔡東軒、貝莉莎所言,被告四知堂公司所經營者乃販售午、晚餐之餐飲業,其所屬廚師之工作內容,因需配合一般民眾午餐、晚間用餐時間,而於下午2時至4時30分之間有空堂休息時間,原告雖自上午10時上班至下午10時下班之間有12小時,但實際工作時間約為 9.5小時至10小時,為兼顧勞資雙方之利益,被告四知堂公司自得與其聘用之廚師員工協議訂定不同工資給與之計算方式,而原告既受僱於被告四知堂公司擔任廚師工作,就其工作性質、時間將因客觀環境因素而有每日工作 8至10小時之事實,應知之甚稔,且原告自102年7月24日起受僱於被告四知堂商行擔任廚師,再於103年5月間受被告四知堂商行指示至被告四知堂公司繼續擔任廚師,至原告於104年2月11日終止僱傭契約之日前,原告均按被告四知堂公司所訂定之薪資標準受領工資,並無異議,顯見兩造已有適用被告四知堂公司所制定之薪資辦法受付工資之合意存在。揆諸上開說明,兩造就工資之受付方式既已有協議,且所約定之工資復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按基本工資計算之假日工資之總額,而與勞基法之規定無違,兩造自應受其拘束,故原告事後任意翻異協議內容,更行請求被告四知堂公司依每月平均工資5萬5,000元、7 萬元除以30日計算 1日工資方式,給付上訴人短付之平日、假日加班費各37萬2,363元、21萬0,270元,要與上開工資協議方式有異,實難憑採。
⑵至原告雖主張伊之完整出勤紀錄由被告四知堂公司保管
,有命被告四知堂公司如實提出之必要,惟因被告四知堂公司未能如實提出伊實際工作時數之簽到表,故意將本件重要證據滅失、隱匿或致難使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應認原告主張加班之事實為真云云。然查,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第344條第1項第 5款、第345條第1項固分別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然此規定仍為負舉證責任一方為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立證方法,原告並不因被告四知堂公司未能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而得解免其舉證之責,而原告無法證明其有加班之必要與事實,已如前述,且關於雇主應置備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簽到簿或出勤卡,依勞基法第30條第 5項規定僅需保存1年,原告遲至104年10月15日起訴時始具狀請求被告四知堂公司提出102年8月至103年5月、103年7月之出勤紀錄,被告四知堂公司因保存期限屆滿而未再留存原告之上開期間全部出勤紀錄,亦與民事訴訟法第 345條第 1項規定之「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有間,實無從據此逕認原告主張其實際平日、假日加班情形如附表1、2所示為真實,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⒊綜上,被告四知堂公司既無積欠原告薪資、加班費之事實
,原告即無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 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亦不得依勞基法第16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四知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㈢原告請求被告四知堂商行給付代墊貨款2萬1,148元,請求被
告四知堂公司返還借款7萬元及出差交通費用差額5,000元,有無理由?⒈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
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疪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伊曾於 103年農曆春節期間為被告四知堂商行墊付廠商貨款2萬1,148元,因此得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關於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四知堂商行返還此筆墊款云云,但為被告四知堂商行所否認,原告就此有利事實自應舉證以實其說,原告雖提出銷貨單影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但細查上開銷貨單上所載之客戶均為原告本人,而非被告四知堂商行,且證人周妙姿亦證稱:伊不清楚原告所提出之銷貨單是否為廠商的單據,因為會計都是依據憑證作帳,這個銷貨單不是廠商請款的發票或單據等詞(見本院卷㈡第21頁反面),是尚難據此即認原告有為被告四知堂商行墊支貨款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憑信。
⒉至原告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應返還借款 7萬元,並給付出
差交通費用差額 5,000元云云,雖提出字據、信用卡帳單及計程車費用單據影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3頁、第52至54頁),然亦為被告四知堂公司所否認,而觀之上開字據僅為原告所自行書寫,其上並無被告四知堂公司之大小章或負責人陳超文之簽名,原告對此有利事實又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以認定兩造間有 7萬元之消費借款契約。再者,依證人林欣儀證詞,其於 103年12月間往來美國、臺灣之機票與住宿費用均係美方投資人支付(見本院卷㈠第
184 頁),證人楊岳璁亦證稱其於104年1月間去美國不到幾天,陳超文就說他與美方投資人不合,希望其等趕快回來,他要馬上幫我們買機票,後來陳超文也是請美方投資人幫忙買機票,機票都是美方投資人幫忙訂的等詞(見本院卷㈠第 192頁反面),而系爭投資契約亦載明:「…投資團隊出資,初期資本美金四十萬元(400,000USD)至五十萬元(500,000USD),用於餐廳房租及押金、裝修、設備採購、人員聘僱、國際差旅等所有餐廳開設相關費用…」(見本院卷㈠第89頁),是原告與林欣儀、楊岳璁前往美國紐約出差均係基於被告四知堂公司為履行系爭投資契約之目的,彼等三人之交通費用負擔條件自應均相同,而應由美方投資人負擔,原告主張被告四知堂公司應給付出差交通費差額5,000元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 2項、第16條第1、3項、第24條、勞退條例第12條、民法第 176條第1項、第474條規定請求被告四知堂公司給付85萬 7,691元(包含平日加班費37萬2,363元、假日加班費21萬0,270元、積欠薪資11萬元、資遣費4萬7,678元、預告期間工資4萬2,380元出差交通費差額5,000元及借款7萬元),請求被告四知堂商行給付2萬1,148元,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表一:平日加班費暨平日加班時數┌────────────────────────────────────────────────────┐│102年8月至103年11月平日加班費總表 │├─────┬──────────┬───────────────────────────────────┤│年度/月份 │當月平日加班費(元) │備註 │├─────┼──────────┼───────────────────────────────────┤│102/08 │16818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平日加班費16,818元計算 │├─────┼──────────┼───────────────────────────────────┤│102/09 │16818 │詳參被證9,第1頁 │├─────┼──────────┼───────────────────────────────────┤│102/10 │16818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平日加班費16,818元計算 │├─────┼──────────┼───────────────────────────────────┤│102/11 │16818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平日加班費16,818元計算 │├─────┼──────────┼───────────────────────────────────┤│102/12 │22424 │詳參被證9,第8頁 │├─────┼──────────┼───────────────────────────────────┤│103/01 │22952 │詳參被證9,第7頁 │├─────┼──────────┼───────────────────────────────────┤│103/02 │31657 │詳參被證9,第9頁 │├─────┼──────────┼───────────────────────────────────┤│103/03 │33027 │詳參被證9,第10頁 │├─────┼──────────┼───────────────────────────────────┤│103/04 │28460 │詳參被證9,第11頁 │├─────┼──────────┼───────────────────────────────────┤│103/05 │16818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平日加班費16,818元計算 │├─────┼──────────┼───────────────────────────────────┤│103/06 │37991 │詳參被證9,第2頁 │├─────┼──────────┼───────────────────────────────────┤│103/07 │16818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平日加班費16,818元計算 │├─────┼──────────┼───────────────────────────────────┤│103/08 │23290 │詳參被證9,第3頁 │├─────┼──────────┼───────────────────────────────────┤│103/09 │26335 │詳參被證9,第4頁 │├─────┼──────────┼───────────────────────────────────┤│103/10 │19407 │詳參被證9,第6頁 │├─────┼──────────┼───────────────────────────────────┤│103/11 │25912 │詳參被證9,第5頁 │├─────┼──────────┼───────────────────────────────────┤│總計 │372363 │ │├─────┴──────────┴───────────────────────────────────┤│102年9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9/03 │二 │1001 │2153 │11 │ 2 │ 1 │ │ │├─────┼──┼────┼────┼────┼──────┼───────┼───────┼─────┤│09/04 │三 │1037 │2159 │11 │ 2 │ 1 │ │ │├─────┼──┼────┼────┼────┼──────┼───────┼───────┼─────┤│09/05 │四 │1018 │2156 │11 │ 2 │ 1 │ │ │├─────┼──┼────┼────┼────┼──────┼───────┼───────┼─────┤│09/06 │五 │0951 │2210 │12 │ 2 │ 2 │ │ │├─────┼──┼────┼────┼────┼──────┼───────┼───────┼─────┤│09/07 │六 │0953 │2127 │11 │ 2 │ 1 │ │ │├─────┼──┼────┼────┼────┼──────┼───────┼───────┼─────┤│09/14 │六 │1018 │2200 │11 │ 2 │ 1 │ │ │├─────┼──┼────┼────┼────┼──────┼───────┼───────┼─────┤│09/17 │二 │1001 │2123 │11 │ 2 │ 1 │ │ │├─────┼──┼────┼────┼────┼──────┼───────┼───────┼─────┤│09/18 │三 │0958 │2140 │11 │ 2 │ 1 │ │ │├─────┼──┼────┼────┼────┼──────┼───────┼───────┼─────┤│09/20 │五 │1005 │2130 │11 │ 2 │ 1 │ │ │├─────┼──┼────┼────┼────┼──────┼───────┼───────┼─────┤│09/21 │六 │1006 │2240 │12 │ 2 │ 2 │ │ │├─────┼──┼────┼────┼────┼──────┼───────┼───────┼─────┤│09/24 │二 │0942 │2115 │11 │ 2 │ 1 │ │ │├─────┼──┼────┼────┼────┼──────┼───────┼───────┼─────┤│09/25 │三 │0945 │2136 │11 │ 2 │ 1 │ │ │├─────┼──┼────┼────┼────┼──────┼───────┼───────┼─────┤│09/26 │四 │1002 │2216 │12 │ 2 │ 2 │ │ │├─────┼──┼────┼────┼────┼──────┼───────┼───────┼─────┤│09/27 │五 │0827 │2200 │13 │ 2 │ 2 │ 1 │ │├─────┼──┼────┼────┼────┼──────┼───────┼───────┼─────┤│09/28 │六 │0940 │2138 │11 │ 2 │ 1 │ │ │├─────┼──┼────┼────┼────┼──────┼───────┼───────┼─────┤│累計時數 │ │ │ │ │ 30 │ 19 │ 1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2年9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30)+(229*1.66*19)+(229*2*1)=9137+7223+458=16818 (元) │├────────────────────────────────────────────────────┤│102年12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12/03 │二 │0955 │2103 │11 │ 2 │ 1 │ │ │├─────┼──┼────┼────┼────┼──────┼───────┼───────┼─────┤│12/04 │三 │0952 │2134 │11.5 │ 2 │ 1.5 │ │ │├─────┼──┼────┼────┼────┼──────┼───────┼───────┼─────┤│12/05 │四 │1008 │2142 │11.5 │ 2 │ 1.5 │ │ │├─────┼──┼────┼────┼────┼──────┼───────┼───────┼─────┤│12/06 │五 │0954 │2143 │11.5 │ 2 │ 1.5 │ │ │├─────┼──┼────┼────┼────┼──────┼───────┼───────┼─────┤│12/07 │六 │1000 │2111 │11 │ 2 │ 1 │ │ │├─────┼──┼────┼────┼────┼──────┼───────┼───────┼─────┤│12/10 │二 │0957 │2103 │11 │ 2 │ 1 │ │ │├─────┼──┼────┼────┼────┼──────┼───────┼───────┼─────┤│12/11 │三 │1023 │2100 │10.5 │ 2 │ 0.5 │ │ │├─────┼──┼────┼────┼────┼──────┼───────┼───────┼─────┤│12/12 │四 │1000 │2130 │11.5 │ 2 │ 1.5 │ │ │├─────┼──┼────┼────┼────┼──────┼───────┼───────┼─────┤│12/13 │五 │1000 │2203 │12 │ 2 │ 2 │ │ │├─────┼──┼────┼────┼────┼──────┼───────┼───────┼─────┤│12/14 │六 │1020 │2219 │12 │ 2 │ 2 │ │ │├─────┼──┼────┼────┼────┼──────┼───────┼───────┼─────┤│12/16 │一 │1651 │2129 │4.5 │ │ │ │ │├─────┼──┼────┼────┼────┼──────┼───────┼───────┼─────┤│12/17 │二 │1001 │2111 │11 │ 2 │ 1 │ │ │├─────┼──┼────┼────┼────┼──────┼───────┼───────┼─────┤│12/18 │三 │1010 │2145 │11.5 │ 2 │ 1.5 │ │ │├─────┼──┼────┼────┼────┼──────┼───────┼───────┼─────┤│12/19 │四 │1010 │2153 │11.5 │ 2 │ 1.5 │ │ │├─────┼──┼────┼────┼────┼──────┼───────┼───────┼─────┤│12/20 │五 │0955 │2145 │11.5 │ 2 │ 1.5 │ │ │├─────┼──┼────┼────┼────┼──────┼───────┼───────┼─────┤│12/21 │六 │1004 │2134 │11.5 │ 2 │ 1.5 │ │ │├─────┼──┼────┼────┼────┼──────┼───────┼───────┼─────┤│12/24 │二 │1015 │2206 │12 │ 2 │ 2 │ │ │├─────┼──┼────┼────┼────┼──────┼───────┼───────┼─────┤│12/25 │三 │1004 │2047 │11 │ 2 │ 1 │ │ │├─────┼──┼────┼────┼────┼──────┼───────┼───────┼─────┤│12/26 │四 │1017 │1418 │4 │ │ │ │ │├─────┼──┼────┼────┼────┼──────┼───────┼───────┼─────┤│12/27 │五 │0954 │2158 │12 │ 2 │ 2 │ │ │├─────┼──┼────┼────┼────┼──────┼───────┼───────┼─────┤│12/28 │六 │0956 │2102 │11 │ 2 │ 1 │ │ │├─────┼──┼────┼────┼────┼──────┼───────┼───────┼─────┤│12/30 │一 │1010 │2144 │11.5 │ 2 │ 1.5 │ │ │├─────┼──┼────┼────┼────┼──────┼───────┼───────┼─────┤│12/31 │二 │1018 │2244 │12.5 │ 2 │ 2 │ 0.5 │ │├─────┼──┼────┼────┼────┼──────┼───────┼───────┼─────┤│累計時數 │ │ │ │ │ 42 │ 30 │ 0.5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2年12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42)+(229*1.66*30)+(229*2*0.5)=12791+11404+229=24424 (元) │├────────────────────────────────────────────────────┤│103年1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1/06 │一 │1000 │2100 │11 │ 2 │ 1 │ │ │├─────┼──┼────┼────┼────┼──────┼───────┼───────┼─────┤│01/07 │二 │1000 │2200 │12 │ 2 │ 2 │ │ │├─────┼──┼────┼────┼────┼──────┼───────┼───────┼─────┤│01/08 │三 │1000 │2200 │12 │ 2 │ 2 │ │ │├─────┼──┼────┼────┼────┼──────┼───────┼───────┼─────┤│01/10 │五 │1000 │2200 │12 │ 2 │ 2 │ │ │├─────┼──┼────┼────┼────┼──────┼───────┼───────┼─────┤│01/11 │六 │1000 │2200 │12 │ 2 │ 2 │ │ │├─────┼──┼────┼────┼────┼──────┼───────┼───────┼─────┤│01/13 │一 │1100 │2030 │9.5 │ 1.5 │ │ │ │├─────┼──┼────┼────┼────┼──────┼───────┼───────┼─────┤│01/14 │二 │1000 │2253 │13 │ 2 │ 2 │ 1 │ │├─────┼──┼────┴────┼────┼──────┼───────┼───────┼─────┤│01/15 │三 │ 日本出差 │8 │ │ │ │ │├─────┼──┼─────────┼────┼──────┼───────┼───────┼─────┤│01/16 │四 │ 日本出差 │8 │ │ │ │ │├─────┼──┼─────────┼────┼──────┼───────┼───────┼─────┤│01/17 │五 │ 日本出差 │8 │ │ │ │ │├─────┼──┼────┬────┼────┼──────┼───────┼───────┼─────┤│01/18 │六 │0956 │2256 │13 │ 2 │ 2 │ 1 │ │├─────┼──┼────┼────┼────┼──────┼───────┼───────┼─────┤│01/21 │二 │0903 │2203 │13 │ 2 │ 2 │ 1 │ │├─────┼──┼────┼────┼────┼──────┼───────┼───────┼─────┤│01/22 │三 │1007 │2219 │12 │ 2 │ 2 │ │ │├─────┼──┼────┼────┼────┼──────┼───────┼───────┼─────┤│01/23 │四 │1035 │2153 │11.5 │ 2 │ 1.5 │ │ │├─────┼──┼────┼────┼────┼──────┼───────┼───────┼─────┤│01/24 │五 │1000 │2155 │13 │ 2 │ 2 │ 1 │ │├─────┼──┼────┼────┼────┼──────┼───────┼───────┼─────┤│01/25 │六 │1007 │2151 │12 │ 2 │ 2 │ │ │├─────┼──┼────┼────┼────┼──────┼───────┼───────┼─────┤│01/28 │二 │0923 │2312 │13.5 │ 2 │ 2 │ 1.5 │ │├─────┼──┼────┼────┼────┼──────┼───────┼───────┼─────┤│01/29 │三 │0800 │2300 │15 │ 2 │ 2 │ 3 │ │├─────┼──┼────┼────┼────┼──────┼───────┼───────┼─────┤│累計時數 │ │ │ │ │ 29.5 │ 26.5 │ 8.5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1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29.2)+(229*1.66*26.5)+(229*2*8.5)=8985+10074+3893=22952(元) │├────────────────────────────────────────────────────┤│103年2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2/05 │三 │0903 │2140 │12.5 │ 2 │ 2 │ 0.5 │ │├─────┼──┼────┼────┼────┼──────┼───────┼───────┼─────┤│02/06 │四 │0923 │2230 │14 │ 2 │ 2 │ 2 │ │├─────┼──┼────┼────┼────┼──────┼───────┼───────┼─────┤│02/07 │五 │0932 │2230 │14 │ 2 │ 2 │ 2 │ │├─────┼──┼────┼────┼────┼──────┼───────┼───────┼─────┤│02/08 │六 │1005 │2300 │13 │ 2 │ 2 │ 1 │ │├─────┼──┼────┼────┼────┼──────┼───────┼───────┼─────┤│02/10 │一 │1704 │2146 │4.5 │ │ │ │ │├─────┼──┼────┼────┼────┼──────┼───────┼───────┼─────┤│02/11 │二 │1003 │2219 │12 │ 2 │ 2 │ │ │├─────┼──┼────┼────┼────┼──────┼───────┼───────┼─────┤│02/12 │三 │0949 │2155 │12 │ 2 │ 2 │ │ │├─────┼──┼────┼────┼────┼──────┼───────┼───────┼─────┤│02/13 │四 │0958 │2200 │12 │ 2 │ 2 │ │ │├─────┼──┼────┼────┼────┼──────┼───────┼───────┼─────┤│02/14 │五 │0925 │0011 │15.5 │ 2 │ 2 │ 3.5 │ │├─────┼──┼────┼────┼────┼──────┼───────┼───────┼─────┤│02/15 │六 │0914 │2209 │13 │ 2 │ 2 │ 1 │ │├─────┼──┼────┼────┼────┼──────┼───────┼───────┼─────┤│02/18 │二 │0956 │2117 │11 │ 2 │ 1 │ │ │├─────┼──┼────┼────┼────┼──────┼───────┼───────┼─────┤│02/19 │三 │1000 │2137 │11.5 │ 2 │ 1.5 │ │ │├─────┼──┼────┼────┼────┼──────┼───────┼───────┼─────┤│02/20 │四 │0943 │2204 │12 │ 2 │ 2 │ │ │├─────┼──┼────┼────┼────┼──────┼───────┼───────┼─────┤│02/21 │五 │0943 │2155 │12 │ 2 │ 2 │ │ │├─────┼──┼────┼────┼────┼──────┼───────┼───────┼─────┤│02/22 │六 │0956 │2213 │12 │ 2 │ 2 │ │ │├─────┼──┼────┼────┼────┼──────┼───────┼───────┼─────┤│02/24 │一 │1001 │2100 │11 │ 2 │ 1 │ │ │├─────┼──┼────┼────┼────┼──────┼───────┼───────┼─────┤│02/25 │二 │0940 │2134 │11.5 │ 2 │ 1.5 │ │ │├─────┼──┼────┼────┼────┼──────┼───────┼───────┼─────┤│02/26 │三 │0945 │2233 │12.5 │ 2 │ 2 │ 0.5 │ │├─────┼──┼────┼────┼────┼──────┼───────┼───────┼─────┤│02/27 │四 │0951 │2113 │11 │ 2 │ 1 │ │ │├─────┼──┼────┼────┼────┼──────┼───────┼───────┼─────┤│累計時數 │ │ │ │ │ 36 │ 32 │ 10.5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2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36)+(229*1.66*32)+(229*2*10.5)=10965+15883+4809 =31657元) │├────────────────────────────────────────────────────┤│103年3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3/01 │六 │0944 │2117 │11 │ 2 │ 1 │ │ │├─────┼──┼────┼────┼────┼──────┼───────┼───────┼─────┤│03/03 │一 │1054 │2150 │11 │ 2 │ 1 │ │ │├─────┼──┼────┼────┼────┼──────┼───────┼───────┼─────┤│03/04 │二 │1000 │2217 │12 │ 2 │ 2 │ │ │├─────┼──┼────┼────┼────┼──────┼───────┼───────┼─────┤│03/05 │三 │1000 │2157 │12 │ 2 │ 2 │ │ │├─────┼──┼────┼────┼────┼──────┼───────┼───────┼─────┤│03/06 │四 │0957 │2200 │12 │ 2 │ 2 │ │ │├─────┼──┼────┼────┼────┼──────┼───────┼───────┼─────┤│03/07 │五 │1000 │2211 │12 │ 2 │ 2 │ │ │├─────┼──┼────┼────┼────┼──────┼───────┼───────┼─────┤│03/08 │六 │1010 │2110 │11 │ 2 │ 1 │ │ │├─────┼──┼────┼────┼────┼──────┼───────┼───────┼─────┤│03/10 │一 │1010 │2139 │11.5 │ 2 │ 1.5 │ │ │├─────┼──┼────┼────┼────┼──────┼───────┼───────┼─────┤│03/11 │二 │0904 │2129 │12.5 │ 2 │ 2 │ 0.5 │ │├─────┼──┼────┼────┼────┼──────┼───────┼───────┼─────┤│03/12 │三 │1000 │2135 │11.5 │ 2 │ 1.5 │ │ │├─────┼──┼────┼────┼────┼──────┼───────┼───────┼─────┤│03/13 │四 │1019 │2200 │12 │ 2 │ 2 │ │ │├─────┼──┼────┼────┼────┼──────┼───────┼───────┼─────┤│03/14 │五 │0947 │2220 │12 │ 2 │ 2 │ │ │├─────┼──┼────┼────┼────┼──────┼───────┼───────┼─────┤│03/15 │六 │0945 │2135 │11.5 │ 2 │ 1.5 │ │ │├─────┼──┼────┼────┼────┼──────┼───────┼───────┼─────┤│03/17 │一 │1007 │2040 │10.5 │ 2 │ 0.5 │ │ │├─────┼──┼────┼────┼────┼──────┼───────┼───────┼─────┤│03/18 │二 │1010 │2137 │11.5 │ 2 │ 1.5 │ │ │├─────┼──┼────┼────┼────┼──────┼───────┼───────┼─────┤│03/19 │三 │0958 │2300 │13 │ 2 │ 2 │ 1 │ │├─────┼──┼────┼────┼────┼──────┼───────┼───────┼─────┤│03/21 │五 │0912 │2211 │13 │ 2 │ 2 │ 1 │ │├─────┼──┼────┼────┼────┼──────┼───────┼───────┼─────┤│03/22 │六 │0930 │2105 │12.5 │ 2 │ 2 │ 0.5 │ │├─────┼──┼────┼────┼────┼──────┼───────┼───────┼─────┤│03/24 │一 │1008 │2132 │11.5 │ 2 │ 1.5 │ │ │├─────┼──┼────┼────┼────┼──────┼───────┼───────┼─────┤│03/25 │二 │1004 │2122 │11 │ 2 │ 1 │ │ │├─────┼──┼────┼────┼────┼──────┼───────┼───────┼─────┤│03/26 │三 │0959 │2158 │12 │ 2 │ 2 │ │ │├─────┼──┼────┼────┼────┼──────┼───────┼───────┼─────┤│03/27 │四 │0910 │2130 │12.5 │ 2 │ 2 │ 0.5 │ │├─────┼──┼────┼────┼────┼──────┼───────┼───────┼─────┤│03/28 │五 │1000 │2244 │12.5 │ 2 │ 2 │ 0.5 │ │├─────┼──┼────┼────┼────┼──────┼───────┼───────┼─────┤│03/29 │六 │0949 │2151 │12 │ 2 │ 2 │ │ │├─────┼──┼────┼────┼────┼──────┼───────┼───────┼─────┤│03/31 │一 │1006 │2201 │12 │ 2 │ 2 │ │ │├─────┼──┼────┼────┼────┼──────┼───────┼───────┼─────┤│累計時數 │ │ │ │ │ 50 │ 42 │ 4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3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50)+(229*1.66*42)+(229*2*4)=15229+15966+1832 =33027(元) │├────────────────────────────────────────────────────┤│103年4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4/01 │二 │0950 │2021 │10 │ 2 │ │ │ │├─────┼──┼────┼────┼────┼──────┼───────┼───────┼─────┤│04/02 │三 │0951 │2136 │11.5 │ 2 │ 1.5 │ │ │├─────┼──┼────┼────┼────┼──────┼───────┼───────┼─────┤│04/03 │四 │0937 │2200 │12.5 │ 2 │ 2 │ 0.5 │ │├─────┼──┼────┼────┼────┼──────┼───────┼───────┼─────┤│04/07 │一 │1000 │2117 │11 │ 2 │ 1 │ │ │├─────┼──┼────┼────┼────┼──────┼───────┼───────┼─────┤│04/08 │二 │1004 │2113 │11 │ 2 │ 1 │ │ │├─────┼──┼────┼────┼────┼──────┼───────┼───────┼─────┤│04/09 │三 │0958 │2129 │11.5 │ 2 │ 1.5 │ │ │├─────┼──┼────┼────┼────┼──────┼───────┼───────┼─────┤│04/10 │四 │1010 │2210 │12 │ 2 │ 2 │ │ │├─────┼──┼────┼────┼────┼──────┼───────┼───────┼─────┤│04/11 │五 │0957 │2230 │12.5 │ 2 │ 2 │ 0.5 │ │├─────┼──┼────┼────┼────┼──────┼───────┼───────┼─────┤│04/12 │六 │1004 │2200 │12 │ 2 │ 2 │ │ │├─────┼──┼────┼────┼────┼──────┼───────┼───────┼─────┤│04/14 │一 │0958 │2300 │13 │ 2 │ 2 │ 1 │ │├─────┼──┼────┼────┼────┼──────┼───────┼───────┼─────┤│04/15 │二 │1023 │2104 │10.5 │ 2 │ 0.5 │ │ │├─────┼──┼────┼────┼────┼──────┼───────┼───────┼─────┤│04/16 │三 │0957 │2116 │11 │ 2 │ 1 │ │ │├─────┼──┼────┼────┼────┼──────┼───────┼───────┼─────┤│04/17 │四 │0949 │2152 │12 │ 2 │ 2 │ │ │├─────┼──┼────┼────┼────┼──────┼───────┼───────┼─────┤│04/18 │五 │1023 │2155 │11.5 │ 2 │ 1.5 │ │ │├─────┼──┼────┼────┼────┼──────┼───────┼───────┼─────┤│04/19 │六 │1019 │2126 │11 │ 2 │ 1 │ │ │├─────┼──┼────┼────┼────┼──────┼───────┼───────┼─────┤│04/21 │一 │1007 │2201 │12 │ 2 │ 2 │ 1 │ │├─────┼──┼────┼────┼────┼──────┼───────┼───────┼─────┤│04/22 │二 │0944 │2049 │11 │ 2 │ 1 │ 1 │ │├─────┼──┼────┼────┼────┼──────┼───────┼───────┼─────┤│04/23 │三 │1006 │2157 │12 │ 2 │ 2 │ 0.5 │ │├─────┼──┼────┼────┼────┼──────┼───────┼───────┼─────┤│04/24 │四 │1024 │2130 │11 │ 2 │ 1 │ │ │├─────┼──┼────┼────┼────┼──────┼───────┼───────┼─────┤│04/25 │五 │0954 │2213 │12 │ 2 │ 2 │ │ │├─────┼──┼────┼────┼────┼──────┼───────┼───────┼─────┤│04/26 │六 │1000 │2144 │11.5 │ 2 │ 1.5 │ │ │├─────┼──┼────┼────┼────┼──────┼───────┼───────┼─────┤│04/28 │一 │1039 │2204 │11 │ 2 │ 1 │ │ │├─────┼──┼────┼────┼────┼──────┼───────┼───────┼─────┤│04/29 │二 │0942 │2019 │10.5 │ 2 │ 0.5 │ │ │├─────┼──┼────┼────┼────┼──────┼───────┼───────┼─────┤│04/30 │三 │0954 │2212 │12 │ 2 │ 2 │ │ │├─────┼──┼────┼────┼────┼──────┼───────┼───────┼─────┤│累計時數 │ │ │ │ │ 48 │ 34 │ 2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4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48)+(229*1.66*34)+(229*2*2)=14619+12925+916 =28460(元) │├────────────────────────────────────────────────────┤│103年6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6/03 │二 │1000 │2200 │12 │ 2 │ 2 │ │ │├─────┼──┼────┼────┼────┼──────┼───────┼───────┼─────┤│06/04 │三 │0910 │2230 │13 │ 2 │ 2 │ 1 │ │├─────┼──┼────┼────┼────┼──────┼───────┼───────┼─────┤│06/05 │四 │0910 │2130 │12 │ 2 │ 2 │ │ │├─────┼──┼────┼────┼────┼──────┼───────┼───────┼─────┤│06/06 │五 │0910 │2230 │13 │ 2 │ 2 │ 1 │ │├─────┼──┼────┼────┼────┼──────┼───────┼───────┼─────┤│06/07 │六 │0930 │2230 │13 │ 2 │ 2 │ 1 │ │├─────┼──┼────┼────┼────┼──────┼───────┼───────┼─────┤│06/09 │一 │0930 │2130 │12 │ 2 │ 2 │ │ │├─────┼──┼────┼────┼────┼──────┼───────┼───────┼─────┤│06/10 │二 │0920 │2400 │14 │ 2 │ 2 │ 2 │ │├─────┼──┼────┼────┼────┼──────┼───────┼───────┼─────┤│06/11 │三 │0920 │2400 │14 │ 2 │ 2 │ 2 │ │├─────┼──┼────┼────┼────┼──────┼───────┼───────┼─────┤│06/12 │四 │1000 │2400 │14 │ 2 │ 2 │ 2 │ │├─────┼──┼────┼────┼────┼──────┼───────┼───────┼─────┤│06/13 │五 │0930 │2230 │13 │ 2 │ 2 │ 1 │ │├─────┼──┼────┼────┼────┼──────┼───────┼───────┼─────┤│06/14 │六 │0930 │2130 │12 │ 2 │ 2 │ │ │├─────┼──┼────┼────┼────┼──────┼───────┼───────┼─────┤│06/16 │一 │1000 │2300 │13 │ 2 │ 2 │ 1 │ │├─────┼──┼────┼────┼────┼──────┼───────┼───────┼─────┤│06/17 │二 │0930 │2200 │12 │ 2 │ 2 │ │ │├─────┼──┼────┼────┼────┼──────┼───────┼───────┼─────┤│06/18 │三 │0930 │2300 │13 │ 2 │ 2 │ 1 │ │├─────┼──┼────┼────┼────┼──────┼───────┼───────┼─────┤│06/19 │四 │0930 │2200 │12 │ 2 │ 2 │ │ │├─────┼──┼────┼────┼────┼──────┼───────┼───────┼─────┤│06/20 │五 │0930 │0130 │16 │ 2 │ 2 │ 4 │ │├─────┼──┼────┼────┼────┼──────┼───────┼───────┼─────┤│06/21 │六 │0930 │2200 │12 │ 2 │ 2 │ │ │├─────┼──┼────┼────┼────┼──────┼───────┼───────┼─────┤│06/23 │一 │1000 │2130 │11 │ 2 │ 1 │ │ │├─────┼──┼────┼────┼────┼──────┼───────┼───────┼─────┤│06/24 │二 │0900 │2100 │12 │ 2 │ 2 │ │ │├─────┼──┼────┼────┼────┼──────┼───────┼───────┼─────┤│06/25 │三 │0930 │2130 │12 │ 2 │ 2 │ │ │├─────┼──┼────┼────┼────┼──────┼───────┼───────┼─────┤│06/26 │四 │0930 │2130 │12 │ 2 │ 2 │ │ │├─────┼──┼────┼────┼────┼──────┼───────┼───────┼─────┤│06/27 │五 │0930 │2330 │14 │ 2 │ 2 │ 2 │ │├─────┼──┼────┼────┼────┼──────┼───────┼───────┼─────┤│累計時數 │ │ │ │ │ 44 │ 43 │ 18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6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44)+(229*1.66*43)+(229*2*18)=13401+16346+8244=37991(元) │├────────────────────────────────────────────────────┤│103年8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8/01 │五 │1001 │2224 │12 │ 2 │ 2 │ │ │├─────┼──┼────┼────┼────┼──────┼───────┼───────┼─────┤│08/02 │六 │1000 │2231 │13 │ 2 │ 2 │ 1 │ │├─────┼──┼────┼────┼────┼──────┼───────┼───────┼─────┤│08/05 │二 │1015 │2230 │12 │ 2 │ 2 │ │ │├─────┼──┼────┼────┼────┼──────┼───────┼───────┼─────┤│08/06 │三 │1000 │2204 │12 │ 2 │ 2 │ │ │├─────┼──┼────┼────┼────┼──────┼───────┼───────┼─────┤│08/07 │四 │1031 │2149 │11 │ 2 │ 1 │ │ │├─────┼──┼────┼────┼────┼──────┼───────┼───────┼─────┤│08/08 │五 │0953 │2146 │12 │ 2 │ 2 │ │ │├─────┼──┼────┼────┼────┼──────┼───────┼───────┼─────┤│08/09 │六 │0957 │2106 │11 │ 2 │ 1 │ │ │├─────┼──┼────┼────┼────┼──────┼───────┼───────┼─────┤│08/12 │二 │0958 │2142 │11 │ 2 │ 1 │ │ │├─────┼──┼────┼────┼────┼──────┼───────┼───────┼─────┤│08/13 │三 │1000 │2221 │12 │ 2 │ 2 │ │ │├─────┼──┼────┼────┼────┼──────┼───────┼───────┼─────┤│08/14 │四 │1000 │2129 │11 │ 2 │ 1 │ │ │├─────┼──┼────┼────┼────┼──────┼───────┼───────┼─────┤│08/15 │五 │1000 │2218 │12 │ 2 │ 2 │ │ │├─────┼──┼────┼────┼────┼──────┼───────┼───────┼─────┤│08/16 │六 │0952 │2035 │10 │ 2 │ │ │ │├─────┼──┼────┼────┼────┼──────┼───────┼───────┼─────┤│08/19 │二 │1015 │2058 │10 │ 2 │ │ │ │├─────┼──┼────┼────┼────┼──────┼───────┼───────┼─────┤│08/20 │三 │1004 │2121 │11 │ 2 │ 1 │ │ │├─────┼──┼────┼────┼────┼──────┼───────┼───────┼─────┤│08/21 │四 │1005 │2130 │11 │ 2 │ 1 │ │ │├─────┼──┼────┼────┼────┼──────┼───────┼───────┼─────┤│08/26 │二 │0955 │2430 │14 │ 2 │ 2 │ 2 │ │├─────┼──┼────┼────┼────┼──────┼───────┼───────┼─────┤│08/27 │三 │1026 │2021 │10 │ 2 │ │ │ │├─────┼──┼────┼────┼────┼──────┼───────┼───────┼─────┤│08/28 │四 │1000 │2234 │12 │ 2 │ 2 │ │ │├─────┼──┼────┼────┼────┼──────┼───────┼───────┼─────┤│08/29 │五 │1015 │2400 │13 │ 2 │ 2 │ 1 │ │├─────┼──┼────┼────┼────┼──────┼───────┼───────┼─────┤│累計時數 │ │ │ │ │ 38 │ 26 │ 4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8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38)+(229*1.66*26)+(229*2*4)=11574+9884+1832=23290(元) │├────────────────────────────────────────────────────┤│103年9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9/01 │一 │1014 │2100 │10 │ 2 │ │ │ │├─────┼──┼────┼────┼────┼──────┼───────┼───────┼─────┤│09/02 │二 │0955 │2300 │13 │ 2 │ 2 │ 1 │ │├─────┼──┼────┼────┼────┼──────┼───────┼───────┼─────┤│09/03 │三 │1034 │2208 │11 │ 2 │ 1 │ │ │├─────┼──┼────┼────┼────┼──────┼───────┼───────┼─────┤│09/04 │四 │1000 │2321 │13 │ 2 │ 2 │ 1 │ │├─────┼──┼────┼────┼────┼──────┼───────┼───────┼─────┤│09/05 │五 │0956 │2230 │12 │ 2 │ 2 │ │ │├─────┼──┼────┼────┼────┼──────┼───────┼───────┼─────┤│09/06 │六 │1015 │2319 │13 │ 2 │ 2 │ 1 │ │├─────┼──┼────┼────┼────┼──────┼───────┼───────┼─────┤│09/09 │二 │1032 │2133 │11 │ 2 │ 1 │ │ │├─────┼──┼────┼────┼────┼──────┼───────┼───────┼─────┤│09/10 │三 │1031 │2208 │11 │ 2 │ 1 │ │ │├─────┼──┼────┼────┼────┼──────┼───────┼───────┼─────┤│09/11 │四 │1024 │2330 │13 │ 2 │ 2 │ 1 │ │├─────┼──┼────┼────┼────┼──────┼───────┼───────┼─────┤│09/12 │五 │1014 │2211 │12 │ 2 │ 2 │ │ │├─────┼──┼────┼────┼────┼──────┼───────┼───────┼─────┤│09/13 │六 │1015 │2230 │12 │ 2 │ 2 │ │ │├─────┼──┼────┼────┼────┼──────┼───────┼───────┼─────┤│09/17 │三 │1000 │2143 │11 │ 2 │ 1 │ │ │├─────┼──┼────┼────┼────┼──────┼───────┼───────┼─────┤│09/18 │四 │1010 │2200 │12 │ 2 │ 2 │ │ │├─────┼──┼────┼────┼────┼──────┼───────┼───────┼─────┤│09/19 │五 │1010 │2330 │13 │ 2 │ 2 │ 1 │ │├─────┼──┼────┼────┼────┼──────┼───────┼───────┼─────┤│09/20 │六 │1010 │2100 │11 │ 2 │ 1 │ │ │├─────┼──┼────┼────┼────┼──────┼───────┼───────┼─────┤│09/22 │一 │1004 │2109 │11 │ 2 │ 1 │ │ │├─────┼──┼────┼────┼────┼──────┼───────┼───────┼─────┤│09/23 │二 │1004 │2338 │13 │ 2 │ 2 │ 1 │ │├─────┼──┼────┼────┼────┼──────┼───────┼───────┼─────┤│09/24 │三 │1008 │2155 │11 │ 2 │ 1 │ │ │├─────┼──┼────┼────┼────┼──────┼───────┼───────┼─────┤│09/25 │四 │0917 │2058 │11 │ 2 │ 1 │ │ │├─────┼──┼────┼────┼────┼──────┼───────┼───────┼─────┤│09/26 │五 │1000 │2220 │12 │ 2 │ 2 │ │ │├─────┼──┼────┼────┼────┼──────┼───────┼───────┼─────┤│累計時數 │ │ │ │ │ 40 │ 30 │ 6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9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40)+(229*1.66*30)+(229*2*6)=12183+11404+2748=26335(元) │├────────────────────────────────────────────────────┤│103年10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10/03 │五 │1039 │2210 │11.5 │ 2 │ 1.5 │ │ │├─────┼──┼────┼────┼────┼──────┼───────┼───────┼─────┤│10/04 │六 │1020 │2143 │11.5 │ 2 │ 1.5 │ │ │├─────┼──┼────┼────┼────┼──────┼───────┼───────┼─────┤│10/06 │一 │1057 │2122 │11.5 │ 2 │ 1.5 │ │ │├─────┼──┼────┼────┼────┼──────┼───────┼───────┼─────┤│10/07 │二 │1000 │2206 │12 │ 2 │ 2 │ │ │├─────┼──┼────┼────┼────┼──────┼───────┼───────┼─────┤│10/08 │三 │1015 │2207 │12 │ 2 │ 2 │ │ │├─────┼──┼────┼────┼────┼──────┼───────┼───────┼─────┤│10/09 │四 │1000 │2240 │12 │ 2 │ 2 │ 0.5 │ │├─────┼──┼────┼────┼────┼──────┼───────┼───────┼─────┤│10/11 │六 │1028 │2114 │11 │ 2 │ 1 │ │ │├─────┼──┼────┼────┼────┼──────┼───────┼───────┼─────┤│10/13 │一 │0958 │2254 │13 │ 2 │ 2 │ 1 │ │├─────┼──┼────┼────┼────┼──────┼───────┼───────┼─────┤│10/14 │二 │1021 │2213 │12 │ 2 │ 2 │ │ │├─────┼──┼────┼────┼────┼──────┼───────┼───────┼─────┤│10/16 │四 │1043 │2203 │11.5 │ 2 │ 1.5 │ │ │├─────┼──┼────┼────┼────┼──────┼───────┼───────┼─────┤│10/17 │五 │1109 │2148 │10.5 │ 2 │ 0.5 │ │ │├─────┼──┼────┼────┼────┼──────┼───────┼───────┼─────┤│10/18 │六 │1015 │2138 │11.5 │ 2 │ 1.5 │ │ │├─────┼──┼────┼────┼────┼──────┼───────┼───────┼─────┤│累計時數 │ │ │ │ │ 24 │ 19 │ 1.5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自103年10月至104年1月為每小時292元(月薪70000/240小時=292(元/小時)) │├────────────────────────────────────────────────────┤│103年10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92*1.33*24)+(292*1.66*19)+(292*2*1.5)=9321+9210+876=19407 │├────────────────────────────────────────────────────┤│103年11月份平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 │├─────┬──┬────┬────┬────┬──────┬───────┬───────┬─────┤│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平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11/03 │一 │1000 │2130 │11 │ 2 │ 1 │ │ │├─────┼──┼────┼────┼────┼──────┼───────┼───────┼─────┤│11/04 │二 │1000 │2130 │11 │ 2 │ 1 │ │ │├─────┼──┼────┼────┼────┼──────┼───────┼───────┼─────┤│11/05 │三 │1000 │2130 │11 │ 2 │ 1 │ │ │├─────┼──┼────┼────┼────┼──────┼───────┼───────┼─────┤│11/06 │四 │1000 │2130 │11 │ 2 │ 1 │ │ │├─────┼──┼────┼────┼────┼──────┼───────┼───────┼─────┤│11/07 │五 │1000 │2130 │11 │ 2 │ 1 │ │ │├─────┼──┼────┼────┼────┼──────┼───────┼───────┼─────┤│11/08 │六 │1000 │2130 │11 │ 2 │ 1 │ │ │├─────┼──┼────┼────┼────┼──────┼───────┼───────┼─────┤│11/11 │二 │1000 │2130 │11 │ 2 │ 1 │ │ │├─────┼──┼────┼────┼────┼──────┼───────┼───────┼─────┤│11/12 │三 │1000 │2130 │11 │ 2 │ 1 │ │ │├─────┼──┼────┼────┼────┼──────┼───────┼───────┼─────┤│11/13 │四 │1000 │2130 │11 │ 2 │ 1 │ │ │├─────┼──┼────┼────┼────┼──────┼───────┼───────┼─────┤│11/15 │六 │1100 │2130 │10 │ 2 │ │ │ │├─────┼──┼────┼────┼────┼──────┼───────┼───────┼─────┤│11/17 │一 │1000 │2144 │11 │ 2 │ 1 │ │ │├─────┼──┼────┼────┼────┼──────┼───────┼───────┼─────┤│11/18 │二 │1015 │0017 │14 │ 2 │ 2 │ 2 │ │├─────┼──┼────┼────┼────┼──────┼───────┼───────┼─────┤│11/19 │三 │1037 │2200 │11 │ 2 │ 1 │ │ │├─────┼──┼────┼────┼────┼──────┼───────┼───────┼─────┤│11/20 │四 │1005 │2122 │11 │ 2 │ 1 │ │ │├─────┼──┼────┼────┼────┼──────┼───────┼───────┼─────┤│11/21 │五 │1110 │2200 │11 │ 2 │ 1 │ │ │├─────┼──┼────┼────┼────┼──────┼───────┼───────┼─────┤│11/22 │六 │1000 │2124 │11 │ 2 │ 1 │ │ │├─────┼──┼────┼────┼────┼──────┼───────┼───────┼─────┤│11/24 │一 │1000 │2153 │12 │ 2 │ 2 │ │ │├─────┼──┼────┼────┼────┼──────┼───────┼───────┼─────┤│11/25 │二 │1022 │2112 │11 │ 2 │ 1 │ │ │├─────┼──┼────┼────┼────┼──────┼───────┼───────┼─────┤│11/26 │三 │1036 │2114 │10 │ 2 │ │ │ │├─────┼──┼────┼────┼────┼──────┼───────┼───────┼─────┤│11/27 │四 │1010 │2126 │11 │ 2 │ 1 │ │ │├─────┼──┼────┼────┼────┼──────┼───────┼───────┼─────┤│累計時數 │ │ │ │ │ 40 │ 19 │ 2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自103年10月至104年1月為每小時292元(月薪70000/240小時=292(元/小時)) │├────────────────────────────────────────────────────┤│103年11月份平日加班費計算式: (292*1.33*40)+(292*1.66*19)+(292*2*2)=15534+9210+1168=25912(元) │└────────────────────────────────────────────────────┘附表二:假日加班費暨假日加班時數┌────────────────────────────────────────────────────┐│102年8月至103年11月假日加班費總表 │├─────┬──────────┬───────────────────────────────────┤│年度/月份 │當月平日加班費(元) │備註 │├─────┼──────────┼───────────────────────────────────┤│102/08 │5642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假日加班費5,642元計算 │├─────┼──────────┼───────────────────────────────────┤│102/09 │16241 │詳參被證9,第1頁 │├─────┼──────────┼───────────────────────────────────┤│102/10 │5642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假日加班費5,642元計算 │├─────┼──────────┼───────────────────────────────────┤│102/11 │5642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假日加班費5,642元計算 │├─────┼──────────┼───────────────────────────────────┤│102/12 │14297 │詳參被證9,第8頁 │├─────┼──────────┼───────────────────────────────────┤│103/01 │29271 │詳參被證9,第7頁 │├─────┼──────────┼───────────────────────────────────┤│103/02 │24929 │詳參被證9,第9頁 │├─────┼──────────┼───────────────────────────────────┤│103/03 │14107 │詳參被證9,第10頁 │├─────┼──────────┼───────────────────────────────────┤│103/04 │17688 │詳參被證9,第11頁 │├─────┼──────────┼───────────────────────────────────┤│103/05 │5642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假日加班費5,642元計算 │├─────┼──────────┼───────────────────────────────────┤│103/06 │15626 │詳參被證9,第2頁 │├─────┼──────────┼───────────────────────────────────┤│103/07 │5642 │被告未提供該月份打卡紀錄,以其餘11個月份最低假日加班費5,642元計算 │├─────┼──────────┼───────────────────────────────────┤│103/08 │10904 │詳參被證9,第3頁 │├─────┼──────────┼───────────────────────────────────┤│103/09 │5642 │詳參被證9,第4頁 │├─────┼──────────┼───────────────────────────────────┤│103/10 │16726 │詳參被證9,第6頁 │├─────┼──────────┼───────────────────────────────────┤│103/11 │16629 │詳參被證9,第5頁 │├─────┼──────────┼───────────────────────────────────┤│總計 │210270 │ │└─────┴──────────┴───────────────────────────────────┘
102年9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9/01 │日 │0956 │2118 │11 │ 8 │ 2 │ 1 │ │ │├─────┼──┼────┼────┼────┼──────┼──────┼───────┼───────┼─────┤│09/08 │日 │0945 │2200 │12 │ 8 │ 2 │ 2 │ │ │├─────┼──┼────┼────┼────┼──────┼──────┼───────┼───────┼─────┤│09/15 │日 │1701 │2134 │4 │ 4 │ │ │ │ │├─────┼──┼────┼────┼────┼──────┼──────┼───────┼───────┼─────┤│09/19 │日 │0955 │1951 │10 │ 8 │ 2 │ │ │ │├─────┼──┼────┼────┼────┼──────┼──────┼───────┼───────┼─────┤│09/22 │日 │0919 │2223 │13 │ 8 │ 2 │ 2 │ 1 │ │├─────┼──┼────┼────┼────┼──────┼──────┼───────┼───────┼─────┤│09/29 │日 │0952 │2143 │12 │ 8 │ 2 │ 2 │ │ │├─────┼──┼────┼────┼────┼──────┼──────┼───────┼───────┼─────┤│累計時數 │ │ │ │ │ 44 │ 10 │ 7 │ 1 │ │├─────┴──┴────┴────┴────┴──────┴──────┴───────┴───────┴─────┤│原告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2年9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44)+(229*1.33*10)+(229*1.66*7)+(229*2*1)=10076+3046+2661+458=16241 (元) │└───────────────────────────────────────────────────────────┘
102年12月份假日上下班記錄暨加班時數┌─────┬──┬────┬────┬────┬──────┬──────┬───────┬───────┬─────┐│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12/01 │日 │1002 │2054 │11 │ 8 │ 2 │ 1 │ │ │├─────┼──┼────┼────┼────┼──────┼──────┼───────┼───────┼─────┤│12/08 │日 │1017 │2103 │11 │ 8 │ 2 │ 1 │ │ │├─────┼──┼────┼────┼────┼──────┼──────┼───────┼───────┼─────┤│12/15 │日 │1000 │2110 │11 │ 8 │ 2 │ 1 │ │ │├─────┼──┼────┼────┼────┼──────┼──────┼───────┼───────┼─────┤│12/22 │日 │1000 │2110 │11 │ 8 │ 2 │ 1 │ │ │├─────┼──┼────┼────┼────┼──────┼──────┼───────┼───────┼─────┤│12/29 │日 │1014 │2135 │11.5 │ 8 │ 2 │ 1.5 │ │ │├─────┼──┼────┼────┼────┼──────┼──────┼───────┼───────┼─────┤│累計時數 │ │ │ │ │ 40 │ 10 │ 5.5 │ │ │├─────┴──┴────┴────┴────┴──────┴──────┴───────┴───────┴─────┤│原告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2年12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40)+(229*1.33*10)+(229*1.66*5.5)+=9160+3046+2091=14297 (元) │└───────────────────────────────────────────────────────────┘
103年1月份假日上下班記錄暨加班時數┌─────┬──┬────┬────┬────┬──────┬──────┬───────┬───────┬─────┐│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1/01 │三 │1010 │2210 │12 │ 8 │ 2 │ 2 │ │ │├─────┼──┼────┼────┼────┼──────┼──────┼───────┼───────┼─────┤│01/02 │四 │1000 │2200 │12 │ 8 │ 2 │ 2 │ │ │├─────┼──┼────┼────┼────┼──────┼──────┼───────┼───────┼─────┤│01/03 │五 │1000 │2200 │12 │ 8 │ 2 │ 2 │ │ │├─────┼──┼────┼────┼────┼──────┼──────┼───────┼───────┼─────┤│01/04 │六 │1000 │2200 │12 │ 8 │ 2 │ 2 │ │ │├─────┼──┼────┼────┼────┼──────┼──────┼───────┼───────┼─────┤│01/05 │日 │1000 │2200 │12 │ 8 │ 2 │ 2 │ │ │├─────┼──┼────┼────┼────┼──────┼──────┼───────┼───────┼─────┤│01/12 │日 │1000 │2200 │12 │ 8 │ 2 │ 2 │ │ │├─────┼──┼────┼────┼────┼──────┼──────┼───────┼───────┼─────┤│01/19 │日 │1000 │2230 │12.5 │ 8 │ 2 │ 2 │ 0.5 │ │├─────┼──┼────┼────┼────┼──────┼──────┼───────┼───────┼─────┤│01/26 │日 │1007 │2156 │12 │ 8 │ 2 │ 2 │ │ │├─────┼──┼────┼────┼────┼──────┼──────┼───────┼───────┼─────┤│01/30 │四 │0829 │2109 │12.5 │ 8 │ 2 │ 2 │ 0.5 │ │├─────┼──┼────┼────┼────┼──────┼──────┼───────┼───────┼─────┤│累計時數 │ │ │ │ │ 72 │ 18 │ 18 │ 1 │ │├─────┴──┴────┴────┴────┴──────┴──────┴───────┴───────┴─────┤│原告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1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72)+(229*1.33*18)+(229*1.66*18) +(229*2*1)=16488+5482+6843+458=29271(元) │└───────────────────────────────────────────────────────────┘
103年2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2/02 │日 │1035 │2138 │11 │ 8 │ 2 │ 1 │ │農曆過年 │├─────┼──┼────┼────┼────┼──────┼──────┼───────┼───────┼─────┤│02/03 │一 │0927 │2149 │13.5 │ 8 │ 2 │ 2 │ 1.5 │農曆過年 │├─────┼──┼────┼────┼────┼──────┼──────┼───────┼───────┼─────┤│02/04 │二 │0919 │2311 │14 │ 8 │ 2 │ 2 │ 2 │農曆過年 │├─────┼──┼────┼────┼────┼──────┼──────┼───────┼───────┼─────┤│02/09 │日 │0948 │0006 │14 │ 8 │ 2 │ 2 │ 2 │ │├─────┼──┼────┼────┼────┼──────┼──────┼───────┼───────┼─────┤│02/16 │日 │0945 │2151 │12 │ 8 │ 2 │ 2 │ │ │├─────┼──┼────┼────┼────┼──────┼──────┼───────┼───────┼─────┤│02/23 │日 │0955 │2147 │12 │ 8 │ 2 │ 2 │ │ │├─────┼──┼────┼────┼────┼──────┼──────┼───────┼───────┼─────┤│02/28 │五 │0948 │2149 │12 │ 8 │ 2 │ 2 │ │ │├─────┼──┼────┼────┼────┼──────┼──────┼───────┼───────┼─────┤│累計時數 │ │ │ │ │ 56 │ 14 │ 14 │ 5.5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2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56)+(229*1.33*14)+(229*1.66*14) +(229*2*5.5)=12824+4264+5322+2519=24929(元) │└───────────────────────────────────────────────────────────┘
103年3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3/02 │日 │1006 │2058 │11 │ 8 │ 2 │ 1 │ │ │├─────┼──┼────┼────┼────┼──────┼──────┼───────┼───────┼─────┤│03/09 │日 │1010 │2124 │11 │ 8 │ 2 │ 1 │ │ │├─────┼──┼────┼────┼────┼──────┼──────┼───────┼───────┼─────┤│03/16 │日 │0949 │2109 │11 │ 8 │ 2 │ 1 │ │ │├─────┼──┼────┼────┼────┼──────┼──────┼───────┼───────┼─────┤│03/23 │日 │0945 │2123 │11 │ 8 │ 2 │ 1 │ │ │├─────┼──┼────┼────┼────┼──────┼──────┼───────┼───────┼─────┤│03/30 │日 │0936 │2133 │11 │ 8 │ 2 │ 1 │ │ │├─────┼──┼────┼────┼────┼──────┼──────┼───────┼───────┼─────┤│累計時數 │ │ │ │ │ 40 │ 10 │ 5 │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3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40)+(229*1.33*10)+(229*1.66*5)=9160+6046+1901=14107(元) │└───────────────────────────────────────────────────────────┘
103年4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4/04 │五 │1024 │2145 │11 │ 8 │ 2 │ 1 │ │婦幼節 │├─────┼──┼────┼────┼────┼──────┼──────┼───────┼───────┼─────┤│04/05 │六 │1000 │2112 │11 │ 8 │ 2 │ 1 │ │民族掃墓節│├─────┼──┼────┼────┼────┼──────┼──────┼───────┼───────┼─────┤│04/06 │日 │1004 │2200 │12 │ 8 │ 2 │ 2 │ │ │├─────┼──┼────┼────┼────┼──────┼──────┼───────┼───────┼─────┤│04/13 │日 │0943 │2142 │12 │ 8 │ 2 │ 2 │ │ │├─────┼──┼────┼────┼────┼──────┼──────┼───────┼───────┼─────┤│04/20 │日 │1012 │2050 │11 │ 8 │ 2 │ 1 │ │ │├─────┼──┼────┼────┼────┼──────┼──────┼───────┼───────┼─────┤│04/27 │日 │1007 │2123 │11 │ 8 │ 2 │ 1 │ │ │├─────┼──┼────┼────┼────┼──────┼──────┼───────┼───────┼─────┤│累計時數 │ │ │ │ │ 48 │ 12 │ 8 │ │ │├─────┴──┴────┴────┴────┴──────┴──────┴───────┴───────┴─────┤│原告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4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48)+(229*1.33*12)+(229*1.66*8)=10992+3655+3041 =17688(元) │└───────────────────────────────────────────────────────────┘
103年6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6/01 │日 │1000 │2200 │12 │ 8 │ 2 │ 2 │ │ │├─────┼──┼────┼────┼────┼──────┼──────┼───────┼───────┼─────┤│06/02 │一 │1010 │2130 │11 │ 8 │ 2 │ 1 │ │端午節 │├─────┼──┼────┼────┼────┼──────┼──────┼───────┼───────┼─────┤│06/08 │日 │0930 │2130 │12 │ 8 │ 2 │ 2 │ │ │├─────┼──┼────┼────┼────┼──────┼──────┼───────┼───────┼─────┤│06/15 │日 │0930 │2130 │12 │ 8 │ 2 │ 2 │ │ │├─────┼──┼────┼────┼────┼──────┼──────┼───────┼───────┼─────┤│06/22 │日 │0930 │2200 │12 │ 8 │ 2 │ 2 │ │ │├─────┼──┼────┼────┼────┼──────┼──────┼───────┼───────┼─────┤│累計時數 │ │ │ │ │ 40 │ 10 │ 9 │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6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40)+(229*1.33*10)+(229*1.66*9)=9160+3045+3421=15626(元) │└───────────────────────────────────────────────────────────┘
103年8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8/03 │日 │1018 │2300 │12 │ 8 │ 2 │ 2 │ │ │├─────┼──┼────┼────┼────┼──────┼──────┼───────┼───────┼─────┤│08/10 │日 │0948 │2102 │11 │ 8 │ 2 │ 1 │ │去四知堂 │├─────┼──┼────┼────┼────┼──────┼──────┼───────┼───────┼─────┤│08/17 │日 │0930 │2057 │11 │ 8 │ 2 │ 1 │ │ │├─────┼──┼────┼────┼────┼──────┼──────┼───────┼───────┼─────┤│08/31 │日 │1830 │0003 │5 │ 5 │ │ │ │ │├─────┼──┼────┼────┼────┼──────┼──────┼───────┼───────┼─────┤│累計時數 │ │ │ │ │ 33 │ 6 │ 4 │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8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33)+(229*1.33*6)+(229*1.66*4)=7557+1827+1520=10904(元) │└───────────────────────────────────────────────────────────┘
103年9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09/07 │日 │1007 │2217 │12 │ 8 │ 2 │ 2 │ │ │├─────┼──┼────┼────┼────┼──────┼──────┼───────┼───────┼─────┤│09/21 │日 │1014 │2052 │10 │ 8 │ 2 │ │ │ │├─────┼──┼────┼────┼────┼──────┼──────┼───────┼───────┼─────┤│累計時數 │ │ │ │ │ 16 │ 4 │ 2 │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02年7月24日至103年9月為每小時229元 (月薪55000/240小時=229(元/小時)) │├───────────────────────────────────────────────────────────┤│103年9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29*1*16)+(229*1.33*4)+(229*1.66*2)=3664+1218+760=5642(元) │└───────────────────────────────────────────────────────────┘
103年10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10/05 │日 │1016 │2202 │12 │ 8 │ 2 │ 2 │ │ │├─────┼──┼────┼────┼────┼──────┼──────┼───────┼───────┼─────┤│10/10 │五 │1118 │2123 │10 │ 8 │ 2 │ │ │雙十節 │├─────┼──┼────┼────┼────┼──────┼──────┼───────┼───────┼─────┤│10/12 │日 │1017 │2045 │10.5 │ 8 │ 2 │ 0.5 │ │ │├─────┼──┼────┼────┼────┼──────┼──────┼───────┼───────┼─────┤│10/19 │日 │1004 │2127 │11.5 │ 8 │ 2 │ 1.5 │ │ │├─────┼──┼────┼────┼────┼──────┼──────┼───────┼───────┼─────┤│10/25 │日 │ │ │8 │ 8 │ │ │ │臺灣光復節│├─────┼──┼────┼────┼────┼──────┼──────┼───────┼───────┼─────┤│累計時數 │ │ │ │ │ 40 │ 8 │ 4 │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自103年10月至104年1月為每小時292元(月薪70000/240小時=292(元/小時)) │├───────────────────────────────────────────────────────────┤│103年10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92*1*40)+(292*1.33*8)+(292*1.66*4)=11680+3107+1939=16726(元) │└───────────────────────────────────────────────────────────┘
103年11月份假日上下班紀錄暨平日加班時數表┌─────┬──┬────┬────┬────┬──────┬──────┬───────┬───────┬─────┐│日期 │星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當日上班│假日上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備註 ││ │ │ │ │總時數 │(8小時內) │(2小時內) │(第2至4小時)│(第4小時後) │ │├─────┼──┼────┼────┼────┼──────┼──────┼───────┼───────┼─────┤│11/02 │日 │1000 │2130 │11 │ 8 │ 2 │ 1 │ │ │├─────┼──┼────┼────┼────┼──────┼──────┼───────┼───────┼─────┤│11/09 │日 │1020 │2130 │11 │ 8 │ 2 │ 1 │ │ │├─────┼──┼────┼────┼────┼──────┼──────┼───────┼───────┼─────┤│11/16 │日 │1000 │2130 │11 │ 8 │ 2 │ 1 │ │ │├─────┼──┼────┼────┼────┼──────┼──────┼───────┼───────┼─────┤│11/23 │日 │1018 │2052 │10 │ 8 │ 2 │ │ │ │├─────┼──┼────┼────┼────┼──────┼──────┼───────┼───────┼─────┤│11/30 │日 │1059 │2034 │9 │ 8 │ 1 │ │ 1 │ │├─────┼──┼────┼────┼────┼──────┼──────┼───────┼───────┼─────┤│累計時數 │ │ │ │ │ 40 │ 9 │ 3 │ │ │├─────┴──┴────┴────┴────┴──────┴──────┴───────┴───────┴─────┤│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自103年10月至104年1月為每小時292元(月薪70000/240小時=292(元/小時)) │├───────────────────────────────────────────────────────────┤│103年11月份假日加班費計算式: (292*1*40)+(292*1.33*9)+(292*1.66*3)=11680+3495+1454=166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