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59號原 告 汪曦恩(書狀未記載住居所)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zionwang.tw@gmail.com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5日傳送至原告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且原告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9月14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313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見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