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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60號原 告 王寶惠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更正考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之請求更正考績等事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9號裁定移送前來,惟依原告訴狀所載內容,僅泛言對102年考績不服、應改為甲等等語,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是否請求將其102年度考績改為甲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更改考績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請求更正考績等
裁判日期: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