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74號原 告 顏惠慶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裁判案由:回復原職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