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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之曄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1 萬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06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