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原 告 孫嘉麗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林羿甫律師被 告 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松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律師
李俊瑩律師詹傑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
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原關於「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之裁定,應更正為「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定期於
105 年3 月13日下午5 時宣判,因斯日為星期日,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