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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訴字第232號原 告 陳惠玲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葛百鈴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