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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 告 蕭秋德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王文範律師殷其儂洪士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關於第十一頁倒數第四行末二字「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日期: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