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國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振發

林維健余文生柯材源張德田阮玉荐張鐘松陳明智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外交部法定代理人 林永樂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