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國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45號原 告 黃明福

黃明夫黃貴花黃品詳黃文松黃王麗娜黃鴻偉黃涵茵黃皓軒黃美春上列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4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