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再字第3號上 訴 人 劉亦茜上列上訴人就與被上訴人王群中間請求撤銷調解再審之訴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