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609號聲 請 人 單瑜代 理 人 葉光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第9 條規定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應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本院104年度家非調字第224號酌定親權行使事件,為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觀之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項第8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第2項規定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9 條規定,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不公開審判之事件,揆諸前開說明,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04年10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