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賴宏洋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理人 洪靜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酌定親權行使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前已繳納,請補提已繳費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