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俊維代 理 人 陳若軍律師 吳宜臻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惠嫆間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裁判案由:改定親權行使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