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邱良萍代 理 人 呂康德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瀚升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具狀陳明相對人國內、外應受送達之處所,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