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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邱良萍代 理 人 呂康德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瀚升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具狀陳明相對人國內、外應受送達之處所,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