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鄢鄭雪珍
鄢聞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 人 郭驊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鄢政遠、鄢憶蓉、鄢亞玲、鄢曉倫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千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先暫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