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鄢鄭雪珍
鄢聞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35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所載,原告鄢鄭雪珍部分為核定為4,965,038元【(6,871,627-600,000)×19/24=4,965,038)】,原告鄢聞部分核定為261,318元【(6,871,627-600,000)×1/24=261,381)】,原告二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53,073元(50203+2870=53073),扣除原告等已繳納之20,335元,尚應繳納32,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