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蔡叔花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被 告 李一緋 李一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星耀被 告 李一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