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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蔡叔花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被 告 李一緋

李一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星耀被 告 李一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