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 告 朱承榮
朱王明恩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承聖、朱承梅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關於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部分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建物部分之價額(系爭房屋及土地之鑑定價值報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