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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 告 秦嘉恩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嘉暉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4月23日送達。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f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