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8號原 告 慶志晋被 告 慶志良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另通知關係人慶曼萍、慶曼雲,並請原告於10日內說明:「(一)原告一方面主張被繼承人慶明厚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被告、訴外人慶青蛟、慶曼萍、慶曼雲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另一方面確主張特留分各8 分之1 ,前後陳述不一致,亦與法律規定相悖,請原告確認其陳述主張。(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慶明厚之遺產業已分割完畢,惟原告訴之聲明並未請求被告將全部遺產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後,再請求分割遺產,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請原告確認其起訴聲明與法律依據。」,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