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 告 陳源仁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何建宏
葉素青何承翰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對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動產之鑑價單位可否協議?如得協議,應共同陳報鑑價單位(請參考本院民事執行處核定)。如逾上開期限未陳報,逕為抽選鑑定單位,並命原告預納費用,鑑定時點為起訴時及繼承開始時。
二、兩造對本件起訴有何主張、答辯及舉證。特別是系爭遺囑效力為何?是否具無效事由?又可供鑑定筆跡文書名稱及所在為何(切勿先將原本寄送法院,先陳報文書原本名稱及所在即可)?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所憑事證及依據為何?被告就此請求有何答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