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 告 朱承榮(兼朱王明恩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複 代理 人 田琳琳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被 告 朱承聖
朱承梅朱承愛朱家豐(Joseph Chu)朱家靈(Esther Chu)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被 告 朱承耀(Peter Cheng-Yao Chu)訴訟代理人 蕭慧複 代理 人 陳信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自明。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二、請兩造於十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㈠原告:
⒈聲明第1 、2 項請求返還系爭2 筆不動產,是否指請求將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朱志一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⒉聲明第4 項請求分割之標的是否包含系爭2 筆不動產之孳息
(即系爭2 筆不動產暨其孳息)?⒊上述問題如為肯定,請提出更正後之最新聲明。
㈡兩造:
⒈被告朱承義在67年8 月9 日遷出加拿大後迄69年1 月10日辦
理遷出登記期間,有無入境臺灣?倘有,相關證明為何?⒉被告朱承聖、朱承梅於66、67年間,分別在何處擔任何項工
作?相關證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