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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 告 朱承榮(兼朱王明恩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複 代理 人 田琳琳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被 告 朱承聖

朱承梅朱承愛朱家豐(Joseph Chu)朱家靈(Esther Chu)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被 告 朱承耀(Peter Cheng-Yao Chu)訴訟代理人 蕭慧複 代理 人 陳信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關於朱家豐應繼分比例「6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2分之1」、編號8關於朱承耀應繼分比例「1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6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