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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 告 潘志宏訴訟代理人 馬中琍律師被 告 潘志騰訴訟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

黃世瑋律師被 告 潘力齊

潘志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