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 告 潘志宏訴訟代理人 馬中琍律師被 告 潘志騰訴訟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
黃世瑋律師被 告 潘力齊
潘志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