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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潘志騰上列上訴人與潘志宏、潘力齊、潘志純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7,216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說明:

查被繼承人潘其明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價值經鑑定為19,872,164元(7,783,714+12,088,450),被上訴人潘志宏特留分為10分之1,依此計算,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987,216元(19,872,164×10分之1,四捨五入)。

┌──────────────────────────┐│ 附 表 : 潘 其 明 所 遺 之 遺 產 │├──┬───────────────────────┤│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3 。 ││ ├───────────────────────┤│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 ││ 一 │16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3 。 ││ ├───────────────────────┤│ │台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 │碼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 │:全部。 │├──┼───────────────────────┤│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 。 ││ ├───────────────────────┤│ 二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 。 ││ ├───────────────────────┤│ │台北市○○區○○○路○○巷○○號3 樓房屋,權利範圍││ │:全部。 │└──┴───────────────────────┘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