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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可歆訴 訟 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 理 人 翁晨貿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佳佳間因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