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調裁字第33號聲 請 人 胡雅茹代 理 人 張樹萱律師(法扶)相 對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周慧心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非胡坤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3年2月20日死亡)之婚生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為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3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之法律推定之生父胡坤山業於民國83年2月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以檢察官為本件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核無不合。
二、次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否認子女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聲請人在其生母張趁與胡坤山婚姻關係存續期0出生,惟係關係人張趁與謝堡翔外遇所生,與胡坤山並無真實血緣關係,聲請人於104年2月間與謝堡翔進行DNA鑑定,始知悉非胡坤山婚生女之事實,並不爭執,則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張趁在與胡坤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謝堡翔往來,生下聲請人,聲請人雖受推定為胡坤山之婚生女,但與胡坤山並無血緣關係。聲請人自幼由謝堡翔之母親扶養,及至103年12月底經祖母告知,並於104年2月10日與謝堡翔進行DNA血緣鑑定後,始知並非胡坤山之婚生女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柯滄銘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據關係人謝堡翔、張趁證述在卷,堪信為真。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為非婚生子女者,得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為民法1063條所明定。聲請人與胡坤山既無血緣關係,則其於法定期間內,以檢察官為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請求確認非胡坤山之婚生女,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