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洪崇訓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未說明正當理由,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公證及認證之請求認可判決之生效證明書。已提出之民事判決書首頁上印文,尚難判斷為該人民法院所用之印文,應再予補正前開生效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