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29號聲 請 人 盧桃英代 理 人 李彩梅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29號聲 請 人 盧桃英代 理 人 李彩梅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