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子期相 對 人 龔雲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綿陽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綿陽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業據提出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四川省綿陽市公證處(2005)綿證字第10012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