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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婚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79號原 告 胡玲玲被 告 羅林(Robert Glen Hargett)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欠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三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