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雯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26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