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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9號原 告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保證金定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臺鐵捷運化計畫(斗六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及機電部分)」兩件工程相關之工程保固保證金發還與否,取決於被告是否及得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被告已提起另案訴訟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6

0 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由,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有確定判決證明書可稽,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