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雷文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燕妮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