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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9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尊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顧問費
裁判日期: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