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7號上 訴 人 謝呈燦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4年度建字第337號給付修補費事件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表明被上訴人及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並依上訴聲明所可獲得之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計算繳納上訴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