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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7號上 訴 人 謝呈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安微電有限公司、張幸進間因104 年度建字第337 號給付修補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26 萬6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3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
裁判日期: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