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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金山禪寺法定代理人 許富喻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參加聲請人即原告瀚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禪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15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