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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5 號給付設計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5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