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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原 告 尤文良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複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被 告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祥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之訴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再審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據原告具狀陳明其已與債務人李成烈達成和解,是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已無續行之必要,爰具狀聲明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6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