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40號抗 告 人 宋玉如相 對 人 蔡璟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所為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參照其理由論述「如發票人就票據關係有爭執時,除從『票據外觀即得解決』外,仍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及該事件之具體事實以觀,在本票執票人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非訟程序中,發票人抗辯票款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之情形,如從本票「外觀即足以認定有此事實存在」,且「執票人無爭執」時,法院非不得就此時效抗辯加以審認。惟若執票人有爭執,即為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已非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之事由,仍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庶合於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拓建設公司)、顏志峰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本票二紙,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指略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本票發票人欄上之「宋玉如」印文係因抗告人當時擔任華拓建設公司負責人所蓋用之公司小章,並未經抗告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抗告人應無庸負發票人責任;又華拓建設公司自104年4月30日變更公司登記負責人後,迄今尚未將公司小章之「宋玉如」印章歸還予抗告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本票係於104年6月16日所簽發,抗告人並未於該本票發票人欄上並簽名,且該本票發票人欄上「宋玉如」印文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本票發票人欄上「宋玉如」印文明顯不同,應係他人冒名盜簽並盜刻印章偽造印文所致,抗告人既未於該本票之發票人欄上簽名蓋印,即無庸負發票人責任;承上,是本件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法實有違誤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准廢棄原裁定云云。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2紙為證,復經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為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固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本票發票人欄上之「宋玉如」印文係因其時任華拓建設公司負責人所蓋用之公司小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本票發票人欄上「宋玉如」印文暨簽名均係他人冒名盜簽並盜刻印章所偽造等語置辯,惟觀諸相對人提出聲請所主張之情由,其既主張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本票均係抗告人、華拓建設公司及顏志峰所共同簽發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2紙為憑(見104年度司票第10970號卷第7、8頁),是本件顯非自票據外觀即得知系爭本票是否蓋用華拓建設公司負責人小章或遭他人偽簽盜蓋,且未據執票人爭執之情形,況抗告人所為前揭抗辯縱為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抗辯事由,相對人就此既有爭執,即為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已非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之事由,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尚不得於本件非訟程序中為此爭執,抗告法院亦不得予以審究,本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2年7月3日 │12,000,000元│102年7月3日 │102年7月3日 │TH0000000 │├──┼──────┼──────┼──────┼──────┼─────┤│002 │104年6月16日│30,000,000元│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未載 │└──┴──────┴──────┴──────┴──────┴─────┘